如果它不是好的法律,是恶的法律,出来了以后,或者条文规定太不符合现在改革开放的要求,那么它给社会带来的损害比没有这个法更危险,这是学法律的人必须看到的。
在改革之初,我们知道中国要走向另外一个岸,要摆脱原来国家无所不包的高度控制状态,走向一个开放的社会,那彼岸究竟是什么样呢?确实不是看得很清楚。20年前,那时我还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曾经发生了邮票事件,在人大常委会激起了风波,争论得很厉害。
江平:而且是不太重要的工具。我们这一代人经历了个人的磨难和苦难,也经历了国家的磨难和苦难,所以希望中国不要大乱,希望中国富强、政治民主、社会公平。经验主义发展下去,要逐渐从里面出现法律的理念,不能够仅仅是一个制度的设计,还要有一个理念的设计。群众运动更是天然地代表群众的最大利益,被看作最天然合法的,一切都崇拜群众运动。马国川:不鉴往则不足以知今。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摸着石头过河。江平:进,进到哪里?退,退到哪里?总得有个交待,这样我们才可以对历史负责,我们走向一个更光明、更好的前程。其二,明确了党内法规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确定了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是对党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其五,针对转型期特点,党内立法在某些关键性领域先行先试,比如党员干部财产公开、党内重大决策程序、党员(公民)个人(联名)提案程序/提请审查程序等等。这些原则构成了党内法治的制度伦理,具体的党内立法必须在这些原则理念的支配下进行,由此才可能生成符合法治精神与原理的党内法规体系。此次党内立法法开启了依法治党的序幕,明确提出了针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法治要求,这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事件。今年十一月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即,从议题结构来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是重要方面,执政党自身治理体系的完善将呈现出新的制度规划。
今年8月份,党内法规体系清理完毕,近四成被废止或失效,彰显执政党制度建设的力度。立法与备案审查并重原则。
然而,根据我国宪法体制,党的领导是国家公权力形成和运作的重要指导性原则,修宪建议和重大决策来自于执政党,但以宪定机构为调整对象的国法体系难以完全覆盖执政党行使领导权与执政权的行为。这主要是从人大自身工作的角度下的结论,大体符合人大在改革三十年来的立法实际状况。其四,备案审查程序只针对党中央部门和省级党委,而更加具有全局性和政治决策意义的中央法规却游离于监督程序之外。其三,建立了党内立法相对科学的程序框架,尤其是包含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部门协调机制,具体落实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其二,建立健全党内立法信息公开的全面机制,使公开涵盖议题化、草案化和结果阶段。当然,此次党内立法法在制度设计上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立法程序在总体上呈现出封闭性和弱回应性,比如立法规划与提案阶段未开放党员和群众意见输入管道,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对于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虽要求写入起草报告但未明确纳入草案审核的要点序列,对外部意见也未规定具体的吸纳与反馈机制,这将弱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实际成效,也会压抑专家和公众对党内立法的参与热情和信心。事实上,由于党管干部原则的确立,干部权力在上游阶段的监控乃至于查处基本上处于国法之外,如果党内法规不能在上游进行严密监控,则反腐败之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其五,模仿国家立法法的基本经验,建立了覆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加强事后监督,确保党内法制统一。
通过打造党内制度之笼,我们有理由期待党内立法法为中国法治增色。2011年,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
其六,提出了建立党内法规与国法备案审查联动机制的目标,为探索建立中国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实践契机。根据笔者的归纳,党内立法法确立的新理念至少包含如下十大原则:依法治党原则。
从具体立法内容看,也可圈可点:其一,此次立法法明确了党内法规的规范层级和制定权限,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根据自身职能完善内部权力治理,加强与同级及上级党内法规/国法体系的协调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望在这一法治生产线上提出更加具体的理解和规划。总之,党内立法法是对打造制度之笼这一政治任务的法治化落实,表明依法治党将按照类似于依法治国的原理展开并构成依法治国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11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内立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 依法治党 依法治国 。党内法规与国法协调性原则。执政党决心不仅在国法体系内不断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而且决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党,使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原则与制度网络上进一步与国法体系相协调,构成反腐败和公权力治理的制度之笼。
我们更加看重党内立法法所折射出的新的执政理念,这些理念有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获得更加清晰的阐释与展开。其四,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和参与党内治理的制度程序。
这些从党内立法法角度提出的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及与国法体系之协调性的原则和制度框架,对准的正是长期困扰我国宪法体制的党权监督和党政关系法治化的难题。这也是总书记提出在国法体系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针对执政党权力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出发点。
其四,建立了相对严格的草案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合法性作为党内立法的核心指标。其二,坚持党员义务本位逻辑,对党员权利保障以及党员参与政党治理缺乏清晰的制度意识和程序安排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均均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2008年开始的司法改革预定任务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该轮司法改革告一段落。五年之后,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宋英辉举例说,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收集并审查了证据,询问了证人和被害人,讯问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比较瞭解,但根据现有管理体制,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报庭长(科长、处长)、分管副院长(副检察长)批准。侯欣一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法院频繁提及审判独立,不是一个孤例,而是在释放着司法改革的信号——改革的切入点从法院开始。
司法实践证实了宋英辉教授的判断。中央领导将这封信批示给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再转到其他司法机关。
去行政化 侯欣一表示,就他接触的司法系统人士尤其是法院系统人士,对司法改革的愿望非常迫切,希望有确保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安排,原因之一在于司法领域长期被行政化问题所困扰。党的十八大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表述,被视为中央或启动再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发轫。
宋英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司法权地方化是司法改革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一个月之后,中国共产党十八大闭幕,会议通过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宋英辉表示,实际上,后者并不一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审批案件时未必都正确,这是因为案件管理者没有全面、深入瞭解案件所致,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司法活动行政化、办案责任不清楚。从司法实践中披露的冤假错案来看,不是办案机关不想把案件办好,而是顶不住压力,干扰太大。案件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或者主任(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任;一般性案件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由案件的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负责,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时,由检委会或者审委会负责。今年一月初,中央政法委召开第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沈德咏这篇署名文章在发表之前曾向中央领导汇报。据法治周末记者获悉,司法体制改革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研究、讨论并作出相应部署,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也将在会后适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曾给中央领导写信,汇报了法院受到的一些干扰,法院系统难以独立办案,也介绍了现存错案的严重程度和原因。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恰是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两化的改革方向是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与此相印证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上半年,大家在讨论和议论司法改革时,很多议论集中于加强审判独立、避免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再五年之后,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